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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法院发出镇江首张《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6-19  来源:一起镇江  发布开发区: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

  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了解,这是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后,镇江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和法院以往处理离婚纠纷案夫妻财产分割的情况相比,《申报令》将会带来哪些作用和变化?

  丹徒法院介绍,在近日受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婚生子抚养等事宜。

  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等行为,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6月8号,依法向双方同时发出了《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事项做了详细释明。

  丹徒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胡勇介绍,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由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施有利于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也有助于法院高效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节约诉讼成本。

  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部分离婚纠纷案件涉及财产类别较为复杂,标的金额较大,为了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法院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对于逾期未报或者遗漏申报的当事人难以进行规制和处理。《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的规定出台后,有效解决了离婚诉讼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的现实问题。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法规的出台,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若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胡勇说,申报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收到申报令时要如实填写,遵守相关的规定,千万不能隐瞒,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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