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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月起上调
发布时间:2023-04-06  来源:成都日报  发布开发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要求,从2023年4月1日起,成都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调整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9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73元。

  据介绍,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累计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且没有次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符合申领条件的劳动者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当劳动者再次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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