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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
发布时间:2019-04-0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

  下月起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今年中央调剂比例提至3.5% 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方案中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同时,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中央调剂比例今年提至3.5%

  《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此外,《方案》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2019年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降低部分人员和企业缴费基数

  《方案》提出,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此外,《方案》提出,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不得对企业历史欠费集中清缴

  《方案》强调,要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各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要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方案》提出,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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