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试行“房票”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16 来源:今日象山 发布开发区: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
日前,县政府印发关于《象山县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办法》通过建立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制度,推进以市场为导向提供安置房源的安置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的房票,是指象山县房屋征收中心对被征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向被征迁人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区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房票记载的被征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房票房源为本县区域范围内的一手商品房和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票面金额根据每户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被征迁房屋评估补偿价值来计算。每份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不小于30万元/张。房票记载人凭房票,在12个月内购买房票房源房屋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24%的房票补贴。其中一次性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签约搬迁奖励费、未经登记建筑(土地)补助及其他政策性补偿补助奖励费等,不计入票面金额。
《办法》规定,房票在兑付截止期限内,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最多允许转让1次,且转让后兑付截止日期不变。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迁人,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