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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2-21  来源:江北人民政府网  发布开发区: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

  近日,江北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江北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据了解,案件中,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已长期分居生活。原告罗某诉请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张某则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对丈夫财产和经营情况并不完全知晓,张某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此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因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夫妻财产状况往往难以全面准确查清,容易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为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江北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江北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项创新举措,有效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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