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以来,不少纺织企业飞赴世界各地,拿新订单,谈新投资,纺织行业发展持续“升温”。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在服务纳税人时发现,一些纺织企业在扩大生产、开拓海外市场的同时,忽略了税务合规处理。对纺织企业来说,日常税务管理须从细处着手,“细针密缕”,织牢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风险点一: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不符
纺织业准入门槛不高,行业竞争较激烈,“价格战”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在购入相对低价的材料或服务时,会出现供应商无法直接开具发票的情况。这些供应商可能会通过第三方“协助”提供发票,进而导致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不符。
纺织企业A公司向供应商甲公司低价购进一批棉纱,甲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告知A公司,发票将由乙公司提供。在李某的“指引”下,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通过银行转账向乙公司或甲公司的自然人支付了“货款”,取得了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A公司将发票全部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稽查,A公司的行为属于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鉴于此,建议纺织企业通过正规渠道,查询交易方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同时,还应注意核对收款方与实际交易方是否一致,确保发票内容与交易业务相符。
风险点二:原材料与产品数量不匹配
纺织品的消费终端主要是个人,而个人消费多数不习惯向商家索要发票。因此,一些纺织企业采取一些不合规的做法,漏报销售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风险。
纺织企业B公司的部分客户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对这部分销售收入,B公司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数据分析过程中发现,其购进原材料与销售产品数量明显不匹配,按用电量测算出的产量,与其纳税申报的产品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在对企业进行风险核查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漏报销售收入的情况。经辅导,B公司更正申报了相关收入,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共计50余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一定要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即使购货方不需要开具发票,也要按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如实进行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申报。对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运用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进行精准分析,识别出风险疑点并开展核查。
风险点三:贷款服务费用违规抵扣
部分大中型纺织企业存在库存原料占用大笔资金的情况。为了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缓解资金压力,一些纺织企业会将设备售后回租。于是,一些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将实质上属于贷款服务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违规抵扣。
纺织企业C公司因资金需求,于2020年将纺织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按月支付“租金”,继续使用这些纺织设备,并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检查,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应补缴税款并缴滞纳金共计3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企业,再租回该资产的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业务,支付的租金具有利息性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贷款购买设备支付的利息、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应提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避免造成纳税申报错误。
风险点四: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部分中小型纺织出口企业,为了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存在出口备案单证管理不合规的情况。
纺织企业D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D公司通过水路运输方式,分别出口了一批针织布和一批牛仔布到泰国,并于2020年6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其中,针织布报关单号XXX001,D公司变造了一份海运提单作备案之用;牛仔布报关单号XXX002,由泰国客商指定的货运代理负责货物运输出口业务,D公司未对该批出口货物进行单证备案。为此,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处理:报关单号XXX001对应的出口货物,应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视同内销征税;报关单号XXX002对应的出口货物,应作免税处理,冲减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企业应高度重视备案单证管理,对单证备案规定要认识到位,在交易前要与客商明确相关的出口单证要求,避免单证不齐或单证虚假的情况发生。
风险点五:未留存“视同收汇”材料
纺织业出口贸易繁荣的同时,不可避免会产生国际货款拖欠的问题。部分纺织企业在被拖欠货款时,无法及时收汇,会导致资金风险和税务风险同时产生。
纺织企业E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于2022年8月对其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1月—12月出口牛仔布共计2500万美元,并全部办理出口退(免)税。其中,越南客商因新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拖欠E公司货款800万美元至今仍未付汇,且E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留存“视同收汇”相关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辅导E公司对这部分未收汇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作冲减处理。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在谨慎选择外商的同时,可通过获取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根据地区或客商特点采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加大客商的预付款比例等方式,防范出口收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