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合理利用河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
《意见》指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各级河长是所辖河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库的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库管护的重要内容。
《意见》明确,我市河道采砂采用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对河砂开采权进行出让,河砂开采权评标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河段为禁采区,于每年10月公告下一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意见》指出,许可发证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可采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请现场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对当日采砂量进行监管,加强可采区现场管理。委托的监理单位对采砂人的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开采时间、采砂数量、采砂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名称及其功率和数量、卸砂点等实施监督管理,核查采砂现场公示情况。
《意见》明确,由市场决定河砂销售价格,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断。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按照效益共享、责任共担原则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经费。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50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只可在本村已设立的可采区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