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物资保障、稳价格保质量等领域的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针对近期防疫政策调整,药店取消四类药实名登记后的新变化,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加强了对药店销售的医用口罩、新冠抗原试剂和感冒药的质量检查。执法人员走进辖区内的药店,加大店内销售的口罩、新冠抗原试剂的检查力度,确保采购渠道、储存条件合法,确保防疫器械的质量安全;加大了对药店内药品的检查力度,以药品购进来源为重点,核查票、证、账、货、款是否相符,严格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同步加大了对各药店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着重对是否存在哄抬物价、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检查。
同时,12月26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物资保障、稳价格保质量政策指导视频会,辖区内6家药房总部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参会。
视频会上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就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的物资保障、质量安全、价格秩序等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会上还开展线上提醒告诫,提醒各药店按照“九不得”要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体责任,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共同维护市场良好价格秩序和质量安全。
九不得内容: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