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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2-15  来源:合肥日报  发布开发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2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和《条例》的出台,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安徽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总体部署,按照急用先行、回应关切、务实管用的原则和立法总体安排,于今年5月份在全国率先开展自建房屋立法。短短6个月内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办法》和《条例》。其中,《条例》是全国省级层面首部关于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据悉,《办法》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是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办法》《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但两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省自建房屋立法完整体系。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采取“小快灵、小切口”方式,聚焦现实问题,回应群众期盼。立法中明确了自建房屋检测鉴定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即自建房屋所有权人。规定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其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下需要继续使用,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同时,立法中还规定几种特殊情况下,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受影响区域的自建房屋开展安全鉴定。自建房屋检测鉴定费用承担主体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但对于特殊困难家庭,立法中设定了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建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立法中明确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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