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切实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在保障群众便捷出行的同时,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对运营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明确了运营安全管理体制,强化了规划建设运营各环节衔接。
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可靠运行,《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对广告、商业设施的设置作出严格限定。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标准,严格规范安全保护区内各类作业行为,规定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明确运营单位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和管理。并对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为加强运营组织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规定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
为强化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条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对储备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条例》还明确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急处置相关规定,要求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应对工作,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在安全保护区内不按规范作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等违法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