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第39条】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准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防止将投资、经营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对企业根据自主经营原则签订的合同,有些合同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或者备案才能生效,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案件时,一般都不会简单地作出无效的认定。”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赵锁宝强调,特别是双方已经履行或者是已经大部分履行的合同,如果硬性地认定合同无效,很容易造成法律关系不稳定,甚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对于这种情况,区法院会向当事人释明,告知企业及时补办报批手续或者备案手续,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促进商业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只要企业能在宣判前补办、完善相关手续,我们都会确认合同的效力。”
【优化营商环境第40条】企业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请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区知识产权局积极协调企业与市知识产权局沟通,其中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处理的,案件办理周期不超过4个月(不含专利无效程序中止、鉴定等时间),区知识产权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优化营商环境第41条】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妥善处理民行、民刑交叉问题,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建立相应机制,准确把握裁判尺度。
在审理各类侵犯产权犯罪案件时,区法院严格依法惩处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分子,依法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法院判决来引导、促进资产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同时震慑那些侵犯国有集体财产和非公有制企业产权、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分子,使其不敢犯。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季红介绍:“另外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犯罪入刑标准,理清法律适用边界,正确掌握裁判尺度,坚决避免出现将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入罪的错误判决,进而最大限度为我区各类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