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沈阳市政府新闻办3月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消息,《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22】2号)(下面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印发。
《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力解决沈阳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沈阳市房产局副局长范民介绍说,《实施意见》主要分为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措施、支持政策、有关要求等五个部分。从供给对象、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房源筹集方式4个方面,对沈阳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基本要求。
其中,对保障对象要求为在沈阳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常住人口,仅要求在沈阳市无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和补贴,不设其他限制,力争惠及全部有切实租住需求的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且比例不低于70%,解决新市民“一张床、一间房”的生活需要,同时针对人才引进等高层次人才的品质需求,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做好分层次、多品类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按照可负担(租户可负担)、可持续(企业可持续)的原则,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减轻租户日常生活负担,能够以较低租金享受相同品质的居住生活,提升租户生活满意度;通过新建、改建、改造、收购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范民表示,在支持政策上,包括5个方面,共13条。通过对土地、税费、财政、金融方面支持为企业减轻建设、运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量;通过执行民用价格减轻租户租住成本,使租户用较低的居住成本享受品质生活。
“截至目前,沈阳市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计84个项目、17694套(间)、建筑面积104.6万平方米。”范民说,沈阳市2022年拟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为沈阳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公共服务人群提供低租金、小户型、品质优良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沈阳市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另据发布会消息,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沈阳市坚持住房保障与人才安居双轨并行,对人才实施精准保障,支持沈阳市人才的“招引留”;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不低于年度居住供地计划商品住房面积10%的标准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坚持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优化布局、以需定建原则,重点围绕轨道交通枢纽、科技工业等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理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全市预计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6万套(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