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2月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8-11-29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此次全市平均低保标准调整幅度超过10%。新低保标准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804元提高到885元;提高后不同户型的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低保标准885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余姚市、慈溪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月低保标准从720元提高到792元。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月低保标准从664元提高到不低于745元。
根据我市低保相关政策,低保家庭人均低保补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0%的,按照30%计发。重度残障低保人员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计发,并再给予低保标准30%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据了解,低保金将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由区县(市)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