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8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一次大规模行李排查引发广大网友关注,据央广网10月4日报道,当日浦东机场T2航站楼对所有入境旅客进行开箱检查,“有一班航班查了100多个代购”。网上称许多代购在检查后补交税款,损失惨重,有网友预测个人代购“马上要结束了”。
在同篇报道中,上海海关工作人员表示,近期海关对个人携带入境物品的相关规定并无变化。但个人代购将要终结的言论也并非空穴来风,近日来新浪财经、《凤凰周刊》等媒体对此均有报道,而可能影响未来代购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简称《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电商法》将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对此,核真录记者对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代购还能否存在”、“境外代购税负是否过重”以及“个人帮亲友带礼物是否也要缴税”三个问题进行核查。
首先,什么是“个人代购”?
据《广州日报》2018年11月9日报道,有跨境电商专家总结目前有三种主流的个人境外代购方式。第一种是通过邮政渠道入境,代购直接将商品从海外邮寄给消费者,或者由境内转运仓发给消费者。第二种是代购直接从境内外的分销商处采购商品。第三种,俗称“人肉”代购,代购主体在境内,其到境外采购商品并带回境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
在一般印象中,做个人代购门槛不高。个人通过社交网络即可出售境外商品,大多数个人代购也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未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对此,《电商法》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了明确定义,其中,“个人代购”符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经营”的几大要件,被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
据中国商务部2009年批准并公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根据缔结交易和服务的主体,电子商务具体可分为B2B模式(企业之间)、B2C模式(企业和消费者之间)、G2B模式(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C2C模式(个人之间)。其中,《电商法》规范后的“个人代购”应属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
因此,新的《电商法》规定并没有取缔个人代购,而是严格规定了准入门槛。《电商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分别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办理并公示营业执照。第十一条规定,代购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也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据《电商法》第二十六条,境外代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还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面对如此严格的门槛要求,许多网友疑问,许多诸如留学生代购等非职业性的小代购是不是就被彻底封杀了?
实际上,这一说法也并不准确。据《电商法》第十条对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对于低频率、小规模的代购活动,《电商法》还是保留了法律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类个人代购就不需要缴纳相关的税款。《电商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即便这些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也要依法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因此,在新推行的《电商法》管理下,一般经营规模较大、频率较高的职业代购都应登记为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许可,并且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相较于之前个人代购“无照经营”、少缴或不缴税等问题普遍存在的情况,今后代购业必然会受到更为严格的规范。
在对《电商法》的讨论中,不少网友都提到将来需要“两头缴税”,加上进口商品税,对于小代购来讲税负过重。那么何为“两头缴税”?个人代购的缴税压力有多大?
所谓“两头缴税”是指跨国代购需要办理在采购国和中国的两个营业执照,因此要缴纳两国税款。然而,核真录记者查找《电商法》条文,并未找到“两国营业执照”的说法,查找相关新闻发现,此说法最早源自《人民日报》对《电商法》的解读,有许多专业人士对该解读的准确性表示质疑。
据《南方都市报》9月11日报道,多位律师均向南都记者澄清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并且两国纳税的说法是对电商法的误解。在该报道中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称电商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代购国也要办理牌照。在金华新闻网上9月27日发布的一篇《电商法》相关的报道中也提到,有电商行业人士对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并且两国纳税的说法产生质疑“国内的法律怎么可能管到国外”?
核真录记者查阅201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其中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交易,应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该营业执照应指的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发放的凭证,这也证明在国内,办理营业执照确为合法从事电子商务的必需前提,而持有营业执照就需要履行纳税义务。而其中并未特别提及需出示采购国营业执照。
因此,跨境电商需要在采购国和中国双方都办理营业执照的说法在《电商法》中并无强制规定,在海关监管时也没有特别指出,基本可以判断目前我国并未对此进行强制性要求。
“两张执照”并非必需,因此按照《电商法》规定需办理国内营业执照的跨国代购只需缴纳作为国内市场主体的相应税款。除去这一部分税款外,境外代购需要缴纳的另一个税款“大头”为进口税。那么代购面临的进口税压力有多大呢?
首先必须明确,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基于电商交易平台实现进出口商品交易的企业及个人,和通过微信、直播等其他网络平台进行经营的“个人代购”,在商品入境时的纳税义务并不相同。其中,对基于电商平台的B2C、C2C电商征收“跨境电商综合税”,而对“个人代购”则一般征收行邮税。
注: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专门适用于个人物品的税收征管措施,目的是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故也为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4月8日后,海关对通过邮政快递入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由原来的征收行邮税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也称“跨境电商综合税”)。
但是,对于个人代购而言,据跨境电商专家在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的描述,无论是直邮、“人肉”带货还是从分销商采购商品,个人代购商品入境时一般征收行邮税,即与个人入境税收标准一致,而并没有涉及“跨境电商综合税”。在新的《电商法》实行后,对于基于不同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是否会有新的规定,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政策说明。
《电商法》对个人代购进行了严格的规范,那么,出国旅游帮亲友代购、买礼物是否也需要进行相关登记并缴纳税款呢?
根据《电商法》第十条规定,帮亲友代购可以被认为是“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属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范畴。
那么什么情况下帮亲友带礼物需要缴税呢?根据《电商法》第十一条,个人从事小额交易活动,同样要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当被认定为“经营活动”时,个人携带物品过关也需要被征税。
那么如何定义“经营活动”?据《科技日报》报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评论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分析,对“经营活动”的判断需要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目前为止,并没有明显的统一标准。而以下可以免税的条件在《电商法》出台后并未改变:
1.境外获取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
2.免税放行物品连同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不超过2000元。
但1、2免税条件还有一个前提,即不能够是单一物品,如果是单一物品,数量需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而对电视机、摄像机等特定电器设备,单一物品仍需要交税。
综上,对本文涉及的几种入境主体及其入境缴税义务总结如下:
总结来看,2019年《电商法》的实施很可能会引起代购行业的巨变,但对《电商法》的一些误读也随之而来。长远看来,《电商法》实施后对人们的生活具体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还需进一步观察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