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制定出台的《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意见》指出,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区级层面最高可获670万元奖补。
《实施意见》主要从鼓励企业改制股份公司、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鼓励挂牌上市企业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鼓励企业改制股份公司方面,明确了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依法应补缴的、包括且不限于递延纳税等相关税费,区级留存部分10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完成股改后一年内兑现;在企业完成挂牌上市后,再1:1配套奖励股改补缴相关税费的区级留存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方面,对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进程给予阶段性补助,报江苏证监局辅导获受理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核准发行、注册发行批准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企业成功发行上市交易后, 区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450万元;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并控股境内外上市企业或招引区外上市企业,且将上市主体由异地注册地变更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的,区财政一次性补助450万元。
《实施意见》提出,在助力挂牌上市企业持续发展方面,鼓励境内上市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按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境外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直接(返程)投资于境内主体,且投资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按投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本区已上市(挂牌)企业兼并原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机构)并合并报表的,按兼并合同交易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意见还明确在区级层面对同一事项实行“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执行,享受本实施意见奖励的企业,仍可享受市级及以上其他奖励政策。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的,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奖励资金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