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日)起,又有一批新法规和新举措将正式实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地下水管理条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快看看对你有哪些影响?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施行
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近日公布,明确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许可监管、备案监管、养老服务内容监管等。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施行
文件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等的租赁需求堵点、痛点和难点,精准设计了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公租房、单位租赁房、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中符合条件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出炉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于近日发布,2021年12月1日施行。《办法》对绿色建筑划分了四个等级,对工程活动各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鼓励在绿色建筑活动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及其他创新模式。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施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修订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以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为中心,将城市全生命周期与安全风险防控相结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修订框架依据,将安全生产放在城市“大安全”的背景下进行总体布局。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施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日前已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上海市档案条例》施行
《上海市档案条例》已修订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利于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下水管理条例》施行
《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等问题,强化地下水节约保护和污染防治,对地下水管理作出重要制度安排。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实施
由应急管理部提出的新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将在202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一步补充和细化,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更加系统化、制度化、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施行
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药物警戒活动。该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积极做好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建立并持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含部分子项或许可情形)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农业农村部根据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将发布公告或发送证书、批件。
《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标准实施
国家铁路局发布《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标准,其中新制定标准7项,修订标准5项,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12项标准为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专业的技术标准。标准的制修订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全部技术内容已纳入其他已发布实施的铁路技术标准中,即日起《铁道车辆非动力车轴设计方法》(TB/T2705—2010)等10项铁道行业标准废止。公众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标准规范》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这10类36种渔具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禁用10个类别36种具体渔具,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该目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号)同时废止。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