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教育局职社科办公室里,伴着科长钟文华“一定要规范办学”的嘱咐声,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郑重接过了“办学许可证”。在钟文华的指引下,这家机构的负责人又去到了另一个科室咨询“机构内党组织建设”等相关事宜。
“今年以来,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中‘审批准入一批’的要求,我们实行‘一月一总批’,截至目前,共为25家符合办证实施标准的校外培训办理了办学许可证,全市有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总数达到54家。”钟文华告诉记者,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我市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丹阳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下发了《丹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文件。
日前,镇江市教育局出台了《镇江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钟文华说,《标准》是对此前下发的《镇江市教育局关于镇江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进一步修正完善,一些“细节化”的内容也更直观清晰。
据了解,《标准》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即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标准》规定,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
对于广受家长关注且较易引发争议的“收费退费”事宜,《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课程包”“暑假秋季连报班”等名义变相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此外,《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并且不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标准》还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设立教学点、安全管理、党组织建设等事项作了明确。
据介绍,10月30日,我市召集全市54家有证有照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召开自查自纠会议,学习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对各机构自查自纠的重点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也对许多重点工作作了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