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在泰州市率先出台并实施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26条扶持政策,创新集体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具有靖江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新模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共同富裕。
我市现有行政村189个,受区位、资源、政策等影响,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村级收入总量偏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利用率不高。近年,我市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村村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向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壮大集体经济、带动村民股东增收。
市委办、市政府办本着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战略,出台《靖江市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扶持政策(试行)》,明确实施财税扶持、审批扶持、土地政策、金融扶持、人才扶持、激励机制、其他等七大类共26条扶持政策。
财税扶持政策明确: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含市级扶持经济薄弱边缘村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合作社设立的全资公司从事生产型、服务型及资源开发型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项目;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400万元的项目,按竣工审计价格给予不超过30%的奖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合作社设立的全资公司领办创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招商引资落户在合作社建设的生产经营场所内的实体项目(达到“亩均论英雄”税收标准),税收收入单独核算,五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结算给所在属地,用于奖补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市财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给予贷款实付利息3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五年)等。
审批扶持政策包括: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后,可通过“容缺预审”方式,实现“拿地即开工”;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建制镇规划区内、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各类工程除外)、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除外)等行政收费给予减免等。
土地类扶持政策有5条,主要包括: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在年度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予以倾斜,比例不低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用于集体经济发展,优先保障低收入水平村的相关项目;村集体可以不通过征地方式,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对合作社改造旧村部、老校舍、废弃厂房等村辖区内固定资产,组织梳理被占用、租用以及闲置的集体资产资源,清理、整顿低价出租、违规发包等行为,盘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达到亩均税收标准的项目,可奖励同等面积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等。
金融扶持政策明确了6条,主要包括: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等抵押贷款业务;引导银行机构针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需求和特点,积极开展“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合作社设立的全资公司抵押物折扣率,使用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抵押的,贷款授信额度不低于评估价的70%;完善银行机构金融服务监测、考核和评价指标体系,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各金融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贷款总额的15%,等等。
人才扶持政策包括:鼓励各属地聘用本土企业能人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或挂职副书记,可参照泰州市有关标准发放津补贴,符合任用条件可优先任用为村党组织书记;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市离退休人员等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干事创业,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符合《关于加快集聚“马洲英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激励措施》相关标准的引进人才,及时兑现各类奖励和补贴;对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绩明显、贡献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给予专项待遇等。
我市还明确,对于完成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将不超过年度经营性净收益的30%,奖励给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奖励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属地备案后实施。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质态良好且年度经营性净收益全市排名前3位的村,每个奖励5万元;4至6位的村,每个奖励3万元,用于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今后,我市对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公益类小型项目,凡技术不复杂、村级能够自主组织建设维护的,原则上优先安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设水、电、燃气专用账户,享受相关优惠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