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9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附件《2021-2023年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名单》中获悉,杭州市区、宁波市区、金华市区等地被归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该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应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高新增住房供应总量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占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该省重点发展城市: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工业大市、大县。重点发展城市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上述文件还指出,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在规范项目租住管理方面,浙江提出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与此同时,浙江提出加强项目权属管理,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浙江目标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属性更加突显,住房供需实现动态平衡,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