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编)》(以下简称《通则(修编)》)印发施行,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年)》的顺利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
据悉,《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自2016年11月24日市政府批复实施后,在推动规划管理向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亳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规范的发布实施,《通则》在规划管理方面的不适性逐渐显现,我市开展了《亳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编工作。
《通则(修编)》主要修改了条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
在总则部分,将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区”修改为“城市中心城区”。在条文建设用地部分,将单一用地性质允许建设、使用的主导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宜低于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80%”修改为“85%”。
在单元管控部分,公益性配套设施中,修改了幼儿园、小学、医疗卫生设施、社区警务室、养老设施等配件标准。如:小学每班学额由“46人”修改为“45人”,生均用地由“14-20平方米”修改为“14-22平方米”。医疗卫生设施方面,保证每个单元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医院。
文化设施方面,明确按照20万—25万人设置一处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8000—10000平方米。体育设施方面,明确按照每20万—25万人配置一处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用地面积10000—15000平方米;按20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公厕配建方面,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
公共交通方面,新增了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管控要求;修改了公共加油站、充电桩的配建标准,如: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商业机动车停车位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绿地控制方面,修改了居住区绿地率,工业、仓储绿地率标准,如:居住区绿地率由“不小于33%”修改为“不小于35%”。
在地块控制规划管理部分,住宅建筑的日照时数由“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3小时”修改为“应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8时-16时)”;新增了老人居住建筑、旧区改造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日照标准。
在市政工程规划管理部分,按照城市各类市政管网的专业规范要求,对给水、排水、环卫、加油、加气、综合防灾(消防、人防、抗震)等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优化完善。如:将消防站的消防责任区由“中心城区不大于4.2平方千米,其他地区7.0至8.0平方千米”修改为“消防站布局应当以消防队接到报警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其他地区不大于15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