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从市总工会了解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我市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政策作出相应的调整。新政策提高了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鼓励灵活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同时放宽了疗休养活动时间,增加了疗休养目的地。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政策调整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提高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在单位福利费允许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经费可按照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凭据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职工疗休养经费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二是允许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参加。须随同参加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职工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批准同意。随同亲属符合其所在单位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报销;不符合其所在单位职工疗休养条件或无工作单位的,需与承办单位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三是拓展疗休养目的地。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前提下,各单位可组织职工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5省1市(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地区)和宁波市对口地区(原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东西部协作地区、对口支援地区、对口合作地区、山海协作地区),在一个省域范围内,以一地多点方式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四是放宽疗休养活动时间。各单位可结合生产、工作实际,统筹合理安排职工疗休养时间,一年一次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两年一次、三年一次的,经费可合并使用,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职工疗休养所占用工作日不得抵充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在市域范围内开展职工疗休养的,允许安排职工分批次、分时段,到单位批准的疗休养路线或目的地开展疗休养活动。
新政策重申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不得将职工疗休养经费以现金、实物、消费券、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个人,严禁冒名顶替参加职工疗休养;严禁未经单位批准自行出行报销费用;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