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局级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关系,既区别于归口领导关系,也不同于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两者关系呢?记者于日前从市委编办了解到,《关于明确市级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指导意见》正式施行,指导意见较为全面系统地明确了正局级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定位、事权划分和沟通衔接机制。
“明确正局级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关系,既是贯彻落实深化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推动事业单位高效运行的现实需要。”市委编办有关负责人说,本轮事业单位改革中,我市组建了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市级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完成了组织架构重建,实现了机构职能调整,出台指导意见则为构建权责明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政事关系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根本遵循。
围绕“管什么”和“怎么管”,指导意见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正局级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应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或者会议研究决定,紧急工作或者特殊事项、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
在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公文管理、会议管理、组织人事管理、资产财务、年度考核等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范围,规范了工作程序,强化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监督指导的职责。比如,正局级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隶属于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落实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正局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由正局级事业单位研究提出后报主管部门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其班子成员可参加或列席主管部门相关会议。正局级事业单位的市级部门年度考核,纳入主管部门统一考核。
本着尽量减少对事业单位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的原则,指导意见明确正局级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在权限范围内决定“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比如,受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委托,副科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可由正局级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负责。“落实正局级事业单位在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将有效激发正局级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市委编办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