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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立法的立法”11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0-10-29  来源:南京日报  发布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0月27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作为我市政府规章制定的“龙头法”、一部“规范立法的立法”,该《办法》对已有规定全面进行了废旧立新,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3年,我市出台《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在规范我市规章制定程序、保障规章制定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对规定进行全面废旧立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国家、省、市先后出台相关意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作为一部“规范立法的立法”,该《办法》明确将党领导立法的原则入法,是我市贯彻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办法》共7章,47条,对规章制定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办法》在制定中紧紧把握“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性”的标准,在拓展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增强规章制定的民主性,健全立法论证协调机制、保障规章制定的合法性,强化立法后续的贯彻落实、提升规章制定的实效性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并新增了听证反馈、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规章周年报告制度等规定。

  《办法》坚持开门立法理念,鼓励公众在规章立项、征求意见、咨询论证、评估等各个环节提出意见建议,其中特别增加了市司法行政部门日常收集汇总公众和基层组织立法建议的义务。

  《办法》规定,起草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起草、审查阶段对公众集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其中特别针对听证会意见,增加了反馈程序,要求在听证会结束后15日内公布意见反馈情况报告。除常规论证程序外,《办法》按照国务院最新要求,增加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的程序。规定规章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办法》将规章制定程序延伸至实施阶段,增加规章周年报告制度。按照省最新要求,增加规定规章实施单位在规章实行期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规章实施情况。

  此外,发布会上还介绍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情况。考试将于10月31日、11月1日举行,今年我市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的考生共计12025人,比去年增加1661人。统筹考虑客观题考试报名人数、考点学校软硬件设施、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我市确定在秦淮区、建邺区、栖霞区、江宁区4个区设立8个考点,每批次设置考场136个(含8个预备考场、8个隔离考场)。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考生需配合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每日打卡、签署健康承诺书并认真阅读相关公告,配合考试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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