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潜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从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在我市转让限售股两方面进行奖励、扶持,优化我市股权投资行业营商环境。
为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落地、发展,《意见》规定,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迁入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实到资金1%的比例给予协助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或迁入的有功人员奖励,企业可按资金到位情况逐年申报或合并申报,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其形成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对投资市内企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投资期限满24个月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中,若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时为我市IPO辅导备案企业或经人才办认定的人才创业企业,投资期限满24个月后,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万元。对将投资项目(企业)从市外引入市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投资项目(企业)实收资本的1%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参与我市上市公司(不包括该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关联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票发行上市后,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而在股权投资类企业中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也有奖励。《意见》规定,这些人员在担任高管期间内,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
《意见》还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在我市转让限售股。比如,对在我市转让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和新三板原始股且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自然人,地方财政贡献在32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5%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32万元(含)以上至320万元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0%的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32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95%的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所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市的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