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兜住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底线,近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出台《洪泽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从岗位认定范围、认定条件、扶持对象、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监督管理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限定在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公益性管理、公益性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四类: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编以外的工勤服务岗位;政府补贴、社会筹资开发的公益性服务岗位;其他经认定适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认定条件:一是提供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银行账号和《洪泽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报表》,向区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认定,由区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再申请享受补贴。二是提供区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从事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低于洪泽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安置对象包括十类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家庭的;残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以及农房改善和退捕渔民家庭劳动力;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成员;登记失业的部队军队退役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
该《办法》补贴标准更加合理,由区财政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实行按季拨付,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时间自认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提高公益性岗位吸引力。
此外,我区对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全额退回骗取补助资金外,还将进行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实施失信惩戒,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